刑事律师杂谈

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之刑法修正案十一

《 刑法修正案十一 》第三、四条:

三、将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二款修改为:“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,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,仍冒险组织作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  

四、在刑法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:“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
  “(一)关闭、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或者篡改、隐瞒、销毁其相关数据、信息的;

  “(二)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、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有关设备、设施、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,而拒不执行的;

      “(三)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,擅自从事矿山开采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,以及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。”

律师解读:

《 刑法修正案十一 》第三、四条修订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,新增了违规生产、作业罪 , 进一步加大了生产、作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,尤其是对于从事 矿山开采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,以及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 的企业及负责人需要重点关注。

对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,扩大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, 将 “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,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”情形纳入该罪名的规范范围。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二款 的修改,意味着不仅仅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要定罪量刑,而且对于主观明知有重大事故隐患未予以排除,仍冒险组织作业的,视情况也要面临五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

新增的违规生产、作业罪增加违规生产、作业罪。

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条款,明确列举了三种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的情形,即使未实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,只要存在具有发生的现实危险性, 将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。


 

标签: 重大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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